國人防〔2009〕325號
關于頒發《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軍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民防辦、民防局),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
現將《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規定》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做好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工作,對于優化生產條件,提高產品質量,規范市場秩序,加強人防工程整體防護功能具有重要作用。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規定要求,抓好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工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企業管理規定》(國人防〔2006〕58號)即行廢止。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管理,確保人防工程的戰時防護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與安裝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是指人防工程防護武器破壞效應的各種孔口防護設備,包括:
(一)鋼筋混凝土防護設備(指門扇材質為鋼筋混凝土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活門);
(二)鋼結構手動防護設備(指材質為鋼、啟閉方式為手動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活門、密閉觀察窗、封堵板);
(三)閥門(指密閉閥門、防爆地漏、防爆波閘閥);
(四)電控門;
(五)防電磁脈沖門;
(六)地鐵和隧道正線防護密閉門。
第四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和安裝實行定點生產企業資格認定制度。生產單位按照本規定取得《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企業資格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認定證書”)后,方可按照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的圖紙和標準在企業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銷售和安裝。非定點生產企業生產的防護設備,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五條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和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管理的法規、政策;
(二)組織編制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標準、規范和圖集;
(三)組織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新產品的研發、定型及推廣;
(四)負責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企業(以下簡稱“定點生產企業”)的資格認定工作;
(五)組織檢查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各項政策法規落實情況;
(六)指導開展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技術人員職業培訓和產品質量監督;
(七)負責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的審批工作。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下設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技術指導、辦理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管理相關事宜。
第六條 省級人民防空辦公室(民防辦、民防局)是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和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制度標準;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的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對申請定點生產資格的企業和質檢資格的機構進行條件審查;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管理和產品質量監督;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定點生產企業的年檢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信息價格的制訂發布和銷售合同的備案工作。
第七條 市級人民防空辦公室(民防辦、民防局)是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和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制度標準;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和安裝的質量監督和驗收工作;
(三)負責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八條 定點生產企業是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和安裝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制度標準,自覺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嚴格按照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定型的各類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圖紙、標準和規范組織產品生產和安裝;
(三)負責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四)加強技術人員和生產條件建設,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提高產品質量;
(五)堅持依法經營,維護市場秩序,樹立良好信譽;
(六)負責產品售后服務、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第三章 資格條件
第九條 申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資格的企業,應當為非外資企業,中國國籍獨立法人,經營證照齊全,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員
1、技術總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級技術職稱,熟悉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特點及相應生產、安裝工藝。
2、生產、質檢及安裝等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
3、技術人員中,防護專業工程師不少于1人,機械和結構專業工程師各不少于2人,電氣專業工程師不少于1人。熟練工人中電焊工不少于10人,車工等機加工人員不少于8人。鉗工不少于5人,電工不少于2人。
4、電焊工、機加工、鉗工、電工應當具有初級以上技術操作等級證書,吊車、行車、探傷儀等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當具有特種操作證書。
5、具有熟悉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安裝調試工藝的現場安裝專業隊伍。
6、生產和安裝現場都應當配備持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場地
1、生產場地不小于6000平方米,生產區、辦公區、倉儲區、生活區相對分開。其中:結構件車間不小于3000平方米,并配有載重量不低于5噸、起吊高度不低于6米的行車;機加工車間不小于300平方米;除銹、質檢、試驗等操作區不小于300平方米;
倉儲區(含備品備件庫)不小于2000平方米;辦公區不小于400平方米,并有符合保密要求的圖紙資料室。
2、半成品及成品不得露天存放,存放場地要有防水、防潮、防變形措施。
3、生產鋼筋混凝土防護設備的定點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帶自動噴淋設備的混凝土養護區。如自行攪拌混凝土,應當配備混凝土電子配比裝置。
4、生產環境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等要求。
(三)設備
1、企業應當自主擁有以下結構件加工設備:加工平臺(總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主平臺尺寸不小于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不大于0. 5毫米)、振動平臺、電焊機(不少于5臺,其中至少1臺二氧化碳氣體保護焊機)、型材切割機、剪板機、折彎機、噴砂或拋丸除銹設備、校形設備、消除內應力設備等。
2、企業應當自主擁有以下機加工設備:車床(不少于3臺)、銑床(不少于2臺)、刨床(不少于1臺)、鉆床(不少于2臺)、搖臂鉆(不少于1臺)等。
3、企業外協外購件數量(標準件除外)不能超過產品零部件數量的10%。
4、生產設備應當定期維護保養,使之處于完好狀態。
(四)質檢
1、設有專門的生產(工藝)部門和質檢部門,配備專職質量檢驗員,針對擬生產的各類防護設備產品,制定全面、嚴格的生產工藝流程和質檢操作規程,對產品質量進行全過程監控。
2、質檢設備:大小鋼尺、游標卡尺、千分尺、螺紋檢測儀、焊縫檢測尺、焊縫探傷儀、超聲波測厚儀、同軸度檢測儀、平面度檢測儀、塞尺、拉力計、垂直度檢測儀、漆膜附著力劃格器、漆膜測厚儀、鋼筋混凝土掃描儀、回彈儀、氣密性測量裝置等。質檢設備應當定期標定,使之處于有效精度狀態。對需使用大型精密儀器檢驗的項目,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驗部門代檢。
3、對產品建立完整的質檢檔案,每樘防護設備都有一套完整的生產和安裝質檢記錄。
4、產品出廠時,應當附有使用維護說明書,并在產品的顯著位置固定標有廠名、產品型號等內容的銘牌(樣式見附圖)
(五)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生產管理制度、質量管理制度、物資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售后服務制度等,并在日常管理中嚴格落實。
2、企業的防護專業人員、質檢人員、生產和安裝技術人員應當在企業試生產期間通過職業培訓,取得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
3、企業應當在取得資格認定證書后1年內,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認定。
4、企業應當在取得資格認定證書后1年內,通過ISO國際質量體系認證。
第四章 資格認定
第十條 各地新增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根據當地人防工程建設對防護設備的需求和平戰轉換的工作量統籌規劃、確定數量、合理布局,F有定點生產企業已滿足需要的,不應再申報新的定點生產企業。
第+一條 新增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按照下列程序申報:
(一)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向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報擬新增定點生產企業數量和理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宏觀規劃、總量控制的要求進行審查。
(二)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復同意后,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嚴格按照批復的擬新增定點生產企業數量向社會公布,接受企業報名,并對報名企業綜合情況進行考察,確定初選對象。
(三)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督促初選對象按照本規定第三章的要求進行條件建設,認真審查把關,達到規定要求后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四)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接到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報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的請示后,派技術人員進行實地審查,審查合格的,批復并發給《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試生產通知書》;審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請材料,并通報相關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于每年9月份集中辦理審批。
(五)企業取得《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試生產通知書》后即可按批準范圍試生產,試生產的防護設備應當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認定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產品質量檢測報告。企業申請試生產的每一品種不少于10樘,全部質檢合格后,填寫《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企業資格審批表》,經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產品質量達到標準后,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發給《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企業資格認定證書》(含正本和副本),試生產期限最長一年。
(六)試生產期間,定點生產企業生產的防護設備產品只能用于質量檢驗,不得進行銷售,試生產期間擅自銷售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試生產資格。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資格認定證書批準的生產品種組織生產,不得擅自擴大生產范圍。生產品種增項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產品試制。
(二)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認定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試制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三)經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確認試制產品質量達到標準后,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增項。
第十三條 定點生產企業由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年檢,重點檢查生產和安裝質量,填寫《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企業年檢表》。產品出廠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全部合格才能通過年檢。質量監督部門日常進行的生產質量隨機抽查和工地安裝質量檢查情況一并納入企業年檢指標,并進行誠信度公示。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企業資格認定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年檢合格的定點生產企業,憑年檢表到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換證事宜。有效期滿三個月內未辦理換證,視為主動放棄,注銷資格。
第十五條 定點生產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更換企業名稱、法人、地址、所有制形式時,應當申請更換新的資格認定證書。更換資格認定證書時,由企業提供相關材料,經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后,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人防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根據當地人工、材料等價格因素,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價格,供各定點生產企業銷售時參照執行。
第十七條 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商等相關部門擬制統一規范的銷售合同。企業銷售防護設備產品應當使用統一合同,并報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建立經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認定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質量監督部門依托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定期對企業出廠產品進行抽檢,產品抽檢不合格的企業應當責令限期停產整改。
第十九條 防護設備產品出廠時應當具備合格證(樣式見附圖),固定在產品銘牌的上方。由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發放,定點生產企業對具備合格證的產品質量終身負責。
第二十條 防護設備產品質保期為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企業對銷售的防護設備產品在質保期內應當無償履行維護保養責任,質保期滿后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有償維護保養。
第二+一條 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各類標準、圖紙和工程有關技術資料的管理,嚴禁私自復制和擴散涉密載體,涉秘圖紙資料應當由專人管理,取消定點資格后無條件交回。
第二+二條 定點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請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取消其定點生產企業資格:
(一)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定點生產企業資格的;
(二)涂改、出借、套用或轉讓資格認定證書的;
(三)無正規圖紙或私改圖紙生產的;
(四)掛靠生產或套牌銷售的;
(五)偷工減料或制假售假的;
(六)有嚴重質量問題或低于成本價惡性競爭的;
(七)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
(八)不使用統一制式銷售合同的;
(九)異地私設加工點的;
(十)委托他人或企業銷售安裝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